(一)基本情況:
第30819695號“征峰3513及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四川省資陽市征峰膠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 休閑鞋; 帆布鞋; 橡膠鞋; 膠底布鞋用橡膠鞋底; 帽子; 涼鞋; 拖鞋; 運動鞋; 運動靴”等商品上,并于2019年2月28日獲準注冊。2020年9月16日,際華三五一三實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認為:
一、申請人是軍隊、武警制式鞋靴主要保障供應單位,是公安、司法、石油、石化、鐵路、航空等單位職業著裝定點生產企業。申請人前身西安制革制鞋總廠于1965年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五一三工廠” ,2013年9月改制更名為際華三五一三實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申請人的“3513”品牌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行業經營者,其對申請人品牌及商號理應知曉。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申請人在先字號權,并構成對其在先使用的“3513”商標的搶注。
二、經查,被申請人名下申請注冊包含“3513”、“3535”、“3533”等商標,“3513”、“3535”、“3533”均為軍需企業工廠代號。被申請人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行業經營者,其申請注冊包含申請人工廠代號的第42269366號“3513”商標以及本案爭議商標的行為,難謂巧合。且查證可知,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多枚包含我國軍需工廠(鞋服、被服)代號“3535”、“3533”等商標。被申請人既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其注冊目的難謂正當。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我所在接到代理申請后,對被申請人名下的申請注冊商標做了全方面的監測,以被申請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非誠信行為為核心點來論述,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主要陳述以下幾點:
1、詳述申請人“3513”代碼及作為“3513”廠的歷史與榮譽歷程,證明申請人“3513”廠與“3513”品牌的歷史關聯密不可分,已經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唯一指代性。
2、被申請人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行為,且針對“軍需代碼”搶注行為明確,違反《商標法》第4條、第7條、第44條規定。
3、被申請人主客觀惡意,未盡到合理注意及避讓義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字號權,違反《商標法》第32條。
在證據方面,申請人提供了“3513”代碼及作為“3513”廠的歷史與榮譽歷程,充分證明了“3513”廠與“3513”品牌與異議人形成了密切聯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明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同行業經營者,列舉被申請人針對軍需鞋業企業“3513”、“3535”、“3533”搶注的搶注行為,證明被申請人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規定,應基于定性和定量兩方面的考量,更側重考察系爭商標注冊人所注冊商標的構成、注冊當時及注冊后的行為、是否有真實使用意圖等因素,來綜合判定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性質。
本案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行業經營者,對“3513”廠及“3513”品牌必然知曉,卻未盡到合理注意及避讓義務,仍然申請注冊包含申請人工廠代號的第42269366號“3513”商標以及本案爭議商標,另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多枚包含我國軍需工廠(鞋服、被服)代號“3535”、“3533”等商標。且爭議商標注冊人并未就上述商標的創意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則可以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已經形成的商譽的主觀惡意。該行為屬于《商標法》四十四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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