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45134269號“柿柿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陜西富平大方天璽綠色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柿餅; 水果罐頭; 肉; 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 蛋; 加工過的堅果; 番茄醬; 牛奶; 水果蜜餞; 果醬”等商品上。后商標局以該商標與黨奔奔在類似商品上于2017年11月23日申請在先的第27667194號“ ”商標(下稱引證商標1)近似,與李琴在類似商品上于2017年11月23日申請在先的第27670740號“ ”商標(下稱引證商標2)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等規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20年11月13日,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復審。
商評委經復審查明并認為,引證商標1、2均已被駁回且生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已無權利沖突,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代理機構在接到代理申請后,對申請商標、申請人名下注冊商標以及引證商標的權利狀態做了全方位的查詢,以申請人具有在先商標權利以及引證商標的權利態為核心展開陳述論證,具體陳述了以下幾點:
1、申請人在第29類與申請商標相同的群組上擁有在先商標“柿紅”,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在先商標的延續,申請商標與“柿紅”的結合使用在產品上,申請商標和申請人已形成對應關系;
2、申請人在先注冊并使用的“柿紅”商標,引證商標1、2為同日申請商標,自2018年已經就在先使用進行協商,至今已超出兩年,尚未審結,引證商標仍處于權利待定狀態;
3、申請人為發展富平柿子產業,致力于當地的精準扶貧,成立“柿柿紅”品牌發展聯盟,大力宣傳推廣和使用“柿柿紅”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
證據方面,代理機構提供了申請人第29類第7874454號“柿紅”商標信息、申請商標的宣傳和使用資料等證明申請人擁有在先商標權利,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顯著性和可識別性。
(三)典型意義
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權利。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情形時,《商標法》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中國《商標法》對于在先權利的保護則主要體現在商標確權的程序中,包括在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中將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直接作為駁回理由、在異議以及爭議程序中給予在先權利人提供阻止在后申請商標獲準注冊或撤銷其注冊的救濟。
本案中申請人有在先注冊并使用的商標權利,引證商標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中已被駁回,為無效狀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已無權利性沖突,予以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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