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863400號“中投西飛”商標異議申請案件
(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西安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西飛公司)是實行科研生產一體化的特大型航空工業企業,是我國大中型軍、民用飛機設計和制造的重要基地,國家一級企業。截止目前,異議人共在12個類別中分別注冊了26件“西飛”商標,其“西飛”商標通過在電視、廣播、報紙等各種媒體大量的宣傳和產品廣泛的使用,加之有嚴格的管理和過硬的產品質量做保證,已成為國內同行業中的知名商標,在消費者中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已成為中國的馳名商標。
2020年1月20日張錦輝申請注冊的40863400號“中投西飛”商標初審公告,類別第6類,異議人委托我所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文字“西飛”,且雙方商標文字整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異議商標是異議人的系列商標或與異議人之間存在特定關聯,故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等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上述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在先注冊并使用于“鋁合金擠壓型材;鋁門窗”商品上的“西飛XIFEI及圖”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被異議商標“中投西飛”完整包含上述引證商標漢字部分,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摹仿,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于指定“金屬礦石;青銅制藝術品”商品上易誤導公眾并致使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第40863400號“中投西飛”商標不予注冊。
(二)主要做法與經驗:
異議人委托我所提出異議申請后,我所以馳名商標和商標近似為核心在異議中陳述了以下幾點:
1、提供異議人的企業榮譽、商標榮譽及馳名商標資料證明“西飛”商標與異議人的對應關系及具有的較高知名度,對應《商標法》第十三條;
2、提供被異議人的企業經營信息證明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屬于同地域同行業經營者,被異議人對異議人的馳名商標“必然知曉,仍然非誠信注冊了本案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
3、商標比對,被異議商標“中投西飛”在主識別上為“西飛”,與異議人在第6類上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13條是馳名商標保護條款,適用該條款是對為相關公眾熟知商標加大保護力度的體現,體現了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對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標知名度及商譽的嚴格規制,對于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打擊惡意注冊,維護當事人權益等具有積極作用。本案中,異議人的“西飛”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和使用,已經在行業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已成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中投西飛”在主識別上為“西飛”,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混淆性極強,不予核準注冊。
本案涉及到對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保護,即從保護已建立較高知名度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利用已建立較高知名度和聲譽的商標,易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本案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保護馳名商標的商譽,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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