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案例|第39548655號“可麗金”商標異議申請案件
(一) 基本情況:
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高新區,是一家以基因工程、生物材料工程為主導的高新技術企業,也是目前全球唯一的“類人”牌膠原蛋白的生產廠家。商標“可麗金”創立于2006年,是由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一直作為核心品牌廣泛推廣和使用,經過長期的努力“可麗金”商標已經成為全國醫藥制劑、美容護膚行業的知名商標,具有極高的商譽和良好的社會形象,在國內市場中獲得消費者的品牌信賴。
2019年11月27日江蘇江山聚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第39548655號“可麗金”商標初審公告,類別第1類,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機構對其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異議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其“可麗金”商標在“瓊脂;工業酪蛋白;蛋白質(原料)”等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達到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可麗金”商標完全相同,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關聯,如予并存使用于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第39548655號“可麗金”商標不予注冊。
(二)主要做法與經驗:
我所在監測到初審公告的“可麗金”商標后,隨即針對江蘇江山聚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全方位監測,發現該公司曾多次在1類和3類商品搶注“可麗金”及近似商標,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決定提出異議申請,代理機構在異議中主要陳述了以下幾點:
一、提供榮譽及宣傳使用證據證明“可麗金”商標與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應關系及“可麗金”商標具有的較高知名度;
二、從行業、銷售地域及注冊商標等方面證明江蘇江山聚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有在先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處于同行業同領域的異議人極其知名的在先商標必然知曉,仍在類似商品上搶注多枚近似商標,對應《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三、異議人的“可麗金”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在國內膠原蛋白、醫學美容行業知名,“可麗金”商標本身極具創意,被異議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證據方面,異議人主要提供了大量的企業榮譽、商標榮譽和媒體宣傳報道,以及在先注冊的諸多“可麗金”商標,充分證明了“可麗金”與異議人形成了密切聯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從而使得商標局在“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下制止了搶注行為,作出被異議商標“可麗金”不予注冊的決定。
(三)典型意義:
商標被搶注,可以引用《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不良影響,或引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不正當手段,或《商標法》三十二條等,本案是商標局引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制止惡意搶注行為。代理機構在本案中使用大量證據證明異議人及異議人“可麗金”具有的較高知名度,且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可麗金”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關聯關系,成功完成了跨類維權,對商標搶注案件具有示范作用。